迴避成本
Avoided Cost
別名:避免成本、Avoided cost rate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3 定義之電業自行產出或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作為超過躉購適用條件之再生能源電能替代計費基準。
白話說明
如果台電不買再生能源電能,自己發電或向別處買非綠電要花多少錢——這個年平均成本就是迴避成本。
完整定義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3 第一項第十二款定義: 迴避成本指電業自行產出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 年平均成本。 迴避成本由公用售電業(台電)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實務上作為超過躉購條件之再生能源電能(如已運轉超過 20 年、 或公布施行前已運轉且未曾簽約等情形)之替代躉購基準。
標準原文 (Original Text)
十二、迴避成本:指電業自行產出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迴避成本或第一項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 一、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運轉且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二、運轉超過二十年。 三、於全國再生能源發電總裝置容量達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推廣目標總量後設置。 前項迴避成本,由公用售電業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迴避成本概念源自美國 PURPA(Public Utility Regulatory Policies Act, 1978),原意為「公用事業若不向再生能源/汽電共生 購電,自己發電或購電所需之邊際成本」,作為購電費率之上限。 台灣再生能源條例採此概念作為「公告躉購費率與迴避成本取其較低者」 之計費基準(§9 第八項),適用於三種特殊情形之再生能源設備。 迴避成本通常低於躉購費率(FIT),故適用迴避成本者實質上享受 較低之收購價。
生活比喻
像比價:「如果不跟你買,我自己做要花多少?」——這個自製成本就是給對方的合理出價上限。
為何重要
作為超過 FIT 適用條件之再生能源(如運轉 20 年以上)之替代收購基準,避免長期過度補貼,反映電業實際邊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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