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Fund
別名:再生能源基金、RE Development Fund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7 設置之專款基金,由非再生能源售電量按費率繳交為主要來源,用於再生能源補貼、研發、查核等用途。
白話說明
政府設立的再生能源專款基金,主要由台電與大型自用發電廠依「賣了多少非綠電」按比例繳交,用來補貼太陽能/風電業者及推動相關政策。
完整定義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7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應設置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基金來源包括: (1)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2)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按其 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3)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充; (4)其他有關收入。 基金用途含再生能源設備補貼、資源盤點、示範補助、推廣利用、 研發補助及執行條例認定查核之支出等。
標準原文 (Original Text)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二、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按其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充。 四、其他有關收入。
基金繳交費率與一定裝置容量門檻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實務上由「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規範細節。 公用售電業(台電)依 §7 第二項第一款繳交基金之費用,應反映於 電業法第 49 條第一項所定電價費率之計算公式(§7 第六項)— 此即一般電費內含「再生能源附加費」之法源。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優先 辦理(§7 第五項)。
生活比喻
像「碳費」的概念——用了多少污染能源就要繳多少錢,這筆錢拿去支持乾淨能源發展。
為何重要
建立再生能源推廣的長期穩定財源,不受年度預算波動影響;同時將「污染源付費」原則制度化,反映於電費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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