躉購費率
Feed-in Tariff
別名:FIT、躉購電價、躉售費率
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9 公告之再生能源發電躉購費率,公用售電業(台電)依此與再生能源業者簽約購電;費率每年依技術成本檢討。
白話說明
政府每年公告一次的「再生能源固定收購電價」,太陽能/風力業者只要建好發電設備,台電就保證以這個價格買 20 年的電。
完整定義
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9 規定,邀集相關 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 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公告之;每年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 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 費率計算公式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 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 維護與除役成本、偏遠地區及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定之。 公用售電業(台電)依此費率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契約躉購。
標準原文 (Original Text)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 前項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維護與除役成本、偏遠地區及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定之。
躉購費率為台灣推動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離岸風電、地熱、生質能等) 之核心政策工具,FIT 機制保證再生能源業者於設備運轉年限內以契約 費率售電予台電,降低投資不確定性。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綜合考量加權躉購費率 (§9 第三項)。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者,仍依 原訂費率躉購(§9 第七項)。
生活比喻
像政府跟農民簽的「保證收購價」——農民安心種,盤商(台電)保證收,期間市場價格漲跌都不影響。
為何重要
降低再生能源投資的市場風險,讓銀行願意融資、業者願意建廠,加速能源轉型政策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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